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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行政诉讼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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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一下行政案件,再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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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振华律师 山东-淄博 山东鲁安律师事务所

  • 您好,请问您这儿想咨询什么问题,可以直接回复咨询,或者添加本人微信详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您也可以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对应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法条与以匹配,但是还是建议您详细咨询,毕竟案件情况不通可能适用法律条文不同。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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