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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他感情不合,96年离异,家中有母70多岁老年痴呆需要照顾且要上班,孩子随父生活,法院判决每月支付100元生活费(我自愿的,按政策30%应为60元,判决书未注明探视孩子的具体方式、时间。判决前双方签订了协议:不得探视孩子、不负担生活费),离婚期间,孩子的外婆去世后,母无数次到家、学校探望都被父方拒绝,孩子稍大后就直接到学校探望并给孩子现金。
现孩子即将满22周岁大学毕业了(高三开始孩子向母不定时索要60-1500元不等,直至2016年每月300-500元~扣完保险母的工资只有1000元),母提出不再给付,孩子提出要状告母并支付以前所欠的生活费、学杂费(民办学校,每学期1-2万)等费用,请问我会按什么样的规定支付多少费用(带孩子出去玩、购物要算进去吗),还有这几十年对方始终给孩子灌输母亲不要她;憎恨、仇视我,使我无数次探望也被孩子拒绝、谩骂,身心受到极度煎熬,也长期吃药,精神上的打击又能补偿吗?是孩子要告我,我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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