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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嘉峪关刑事辩护1个月前

你好?请问小学生在上体育课老师不在,打架。掐脖子导致晕死。住院三天。怎么处理?

查看李海红律师的回答

李海红律师 甘肃-兰州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 你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小学生上体育课,体育老师不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孩子收到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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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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