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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连华

山东-滨州刑事辩护1个月前

¥30.00

张律师:你好!关于非吸案件向你咨询,一下岗员工(且有精神病史)经公司(有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融资等业务)人员介绍进入融资部门工作,为一般业务员,并将自己的积蓄放到该公司,以后亲戚、朋友、同学在交流后先后存入该公司资金,达400多万元,其流程为亲朋好友资金直接转到公司法人账户,公司签订合同(法人签字、公司盖章),公司按照合同返还存款利息,其中,所有利息直接转给存款客户(有银行转账记录),一年后,公司涉嫌非吸,当地检察院予以起诉;该员工在公司内业绩为最低,且积极上交非法所得,反而,检察院选择性的针对该员工起诉,该公司业绩高的、还有副经理级都未起诉。请问:这种情况,该员工是否可以免于刑事或缓期?检察院是否应该将所有的公司人员起诉,而不是选择性的。若判决后上诉,请问张律师能否给予申诉?

查看马今朝律师的回答

马今朝律师 山东-滨州 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4、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你这种情况存在酌定量刑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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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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