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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政策法规1个月前

宋律师你好,我于1990年2月起在一个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做工。当时单位是一个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没有和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只说是临时工。再此期间单位因工作需要两次调整我的工作分工,直到1995年1月根据主管局招工文件转正后才开始有个人档案可查。现在我面临退休,社保局却说要按照档案记录给我定工龄,也就是95年开始计算。我该怎么做才能争取到那5年的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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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馨遥律师 四川-成都 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

  • 《劳动合同法》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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