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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刑事辩护1个月前

朋友因打架让我做担保人我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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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飞龙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

  •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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