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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婚姻家庭1个月前

有关于军人离婚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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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少彬律师 山东-聊城 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

  •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具体指的是: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二、现役军人诉讼离婚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作出了详细规定,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并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

    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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