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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9日凌晨5:30左右,公司员工月XX在下班途中,驾驶公司无号牌金元牌改造过的电动三轮车,与前方同方向的行人李XX先生相撞,致左腿骨折,事故发生后月XX将伤者送往医院,上午9时许家属在医院报警,交警事故认定月XX全责,伤者无事故责任,因月XX无经济承担能力,现公司已经出费用做完手术,花费五万元左右,3月10号医生建议出院,现病人因公司与家属没有达到协商一致,病人不肯出院,病人儿子不愿走法律程序,现向公司索要15万的赔偿费用。(事故发生到现在,病人儿子都没有来医院照看过)这种情况,公司应该赔偿吗,赔偿费用多少合适?员工,跟公司分别该承担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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