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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保山劳动工伤1个月前

¥10.00

2013年5月3日,杜某在某市安佳宾馆,以谈生意为名,骗取孙某信任后,将氯胺酮拌咖啡冲开水给孙某饮用,等孙某中毒昏迷后将孙某财物拿走。拿走现金3800元,还有欧米伽手表1块,诺基亚手机1部。孙某苏醒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在侦查过程中,办案民警发现、收集了以下证据:(1)孙某证实了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2)孙某对杜某的照片进行辨认的材料;(3)孙某对被拿走的物品的证实材料;(4)许某证实杜某在其药店购买氯胺酮的事实;(5)宾馆工作人员陈某等4人证明,杜某及孙某同住他们宾馆,同时还提供孙某中毒和财物被拿走的案发情况;(6)宾馆工作人员对杜某的照片进行辨认的材料;(7)诺基亚手机1部;(8)欧米伽手表1块;(9)孙某的报案材料;(10)医生抢救孙某的诊断证明;(11)孙某中毒为氯胺酮所致的鉴定报告;(12)杜某在安佳宾馆的住宿登记;(13)技术部门出具的宾馆登记的字迹和杜某的字迹为同一人书写的鉴定报告;(14)白瓷杯上留有汗液的左手拇指指纹。技术部门将瓷杯上的指纹与杜某的左手拇指指纹比对,结论为两者的纹线细节特征有11个反映点相同,系杜某所留;(15)公安机关对杜某在某宾馆作案时留下的毒药鉴定书证实药品为氯胺酮。(16)杜某对作案事实的供认。问题:请对以上证据进行法定分类和学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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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传勋律师 云南-保山 云南腾越律师事务所

  • 你好,改证据1、9是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据2、6是辨认笔录;证据3、7、8是物证;证据4、5是证人证言;证据10、12是书证;证据11、13、14、15是鉴定意见;证据16是被告人杜某的供述。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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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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