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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应聘到一家公司,公司与他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为四个月,月工资为3000元,试用合同转正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月工资为5000元,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试用期间,双方都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对方不得提出异议。两个月以后,公司以小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请问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的做法正确吗?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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