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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签订一份房屋预售合同,约定乙于合同签订后支付 首期房款10万元,1999年3月20 日支付剩余房款36万元, 开发商应当于1999年10月1日交付房屋。乙按约定支付了 首期房款,第二期房款迟迟没有支付,开发商也没有交付 房屋。2001年5月20日,乙要求甲交付房屋,甲则要求乙 支付第二期房款,乙认为甲要求其支付房款的请求权已超 过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拒绝支付,双方发生纠纷。乙诉于 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 金。法官认为乙的要求违背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甲要 求乙支付房款的请求权确实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这 样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苦于无法律和理论依据。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赵志国律师 山东-济南 山东凡涛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本律师执业以来秉持细致、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熟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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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执业三年多,在执业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竭力维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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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就读民法专业,从业以来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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