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变更姓名须知
一、五种情形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姓名,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变更。更名核准后原名登记为曾用名。
(1)学龄前儿童;
(2)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3)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4)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二、符合变更姓名不同类形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变更姓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父母双方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若父母有一方联系不上(或非婚生育的情况下),另一方需书面承诺如孩子成年前,对方对变更姓名提出异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其同意公安机关恢复原状;上述异议发生在孩子成年后,则以孩子意见为准。
(二)18周岁以上成年人变更姓名,即成年人允许变更姓名只有两种情形:1、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2、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符合条件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变更人《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一方亡故的死亡证明;
(4)本人劳动收入证明;
(5)本人的书面申请;
(6)再婚父母结婚证。
2、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一方亡故的死亡证明;
(4)再婚父母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5)经本人同意,再婚父母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
再婚父母不能到场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书面申请。
3、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一方亡故的死亡证明;
(4)再婚父母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5)再婚父母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