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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电动车车主 我正常行驶对方从车位出来太快。我反应不及撞了车左前胎。因为没有第一时间报警。没有拍照留证。事发地点也没有监控。去交警大队。结果判定对方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我违反了第三十八条最后责任他负主要责任。我负次要责任。我对次有异议。请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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