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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聘用意向函,把正式工资分为(月度目标薪酬总额=月度目标薪酬80%+月度目标价值贡献20%)。但是写明了实习期工资为月度目标薪酬总额的80%的情况下,实际发放的实习期工资,是月度目标薪酬的80%(也就是总额80%的80%),请问这个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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