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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被告高某(26岁)邀请李某(12岁)到县城玩。在县城举办的某福利彩票摸奖处,高某摸了多次均无收获。高某叫李某也去摸,李某称自己没钱,高某给了李某2元钱,结果李某摸了一个二等奖,为42英寸液晶彩电一台。李某上台领取了奖品并由举办单位送回家中,碰巧李某家中无人,进不去。高某叫李某暂时将彩电放在他家,晚上李某父母回家后,要将彩电抬回家,高某不肯,以摸奖的钱是自己所给、李某未成年为由,认为彩电应归其所有。
问题:彩电到底应归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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