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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用以租代购的方式在租赁公司买了一台车,预先交付押金一万元,另约定每月交付租金3850元。于是我于2016年6月6日交付押金一万元和第一个月租金3850元提了一台尼桑牌小轿车。但是在同年12月8日在我晚交一天租金的情况下,租赁公司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私自把车开走了,车上有我的私人贵重物品和现金,我让他们退还我的个人物品他们至今没有退还。事后我找到行驶证上的租赁公司及车辆所有人,他们说没有收回这台车,租给我车的是他们的一个代理公司,我到工商网上查询这家公司没有分公司,我想问这种情况开走我车的那家公司是否违法,我是否可以报案。公安局是否应立案。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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