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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格尔木一家公里里面任职,于2020年5月26日到职,2020年9月21日离职,共在职3个月零25天,双方约定工资一月一万,再加上我在职期间有给公司的垫付,截止2020年9月21日,公司共欠我工资40260元,在2020年10月1日,公司的一人转我4万元让我订材料,但我以为是给我的工资,于是我收了,材料也没定,我还有财务都没有跟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法人是认可4万元这件事的,请问违法吗?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张晓斌律师 四川-达州 四川省大竹县文星法律服务所
大家好,我是刘虔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有近二十年的法律实践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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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善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法学本科。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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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山东省首届公益网评“我最喜爱的名律师”。有各级法院的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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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有着建设工程合同、房产纠纷诉讼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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