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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债权债务1个月前

当事人对执行复议不服,还有哪些维权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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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菁华律师 上海-闸北区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 具体的法律依据分别是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和227条之规定:
    第225条规定:“当事人、来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自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直接邮寄给上级法院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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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军律师 安徽-芜湖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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