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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某高校二级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临时聘用人员,工作十年,单位以要撤销的理由(目前是接到文件要求逐步撤销,因还有在编离退休人员),要将57名临时聘用人员全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让我们签一家劳务公司。并要求我们在解除劳动关系的表格上填写“双方协商一致”的理由,不支付经济补偿。请问我们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单位说召开一个常委会议,并以会议记录形式说明事情经过和注明每个人的工作年限,假如一两年以后这个单位不想用我们了,劳动公司也不会再跟我们续签合同,请问这个文件是否能做为合法的申请之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证据。)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张晓斌律师 四川-达州 四川省大竹县文星法律服务所
党员,硕士研究生,合伙人律师。平均每年办理50余件法律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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