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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的房地产公司工作时,有两个客户交了房子的首付款共14万元,当时钱是我们经理收的,但是让我开的收据。现在公司那边查账找不到这笔钱的记录,客户那边出示了收据,收据经办人写的我的名字,但客户可以证明钱已交给我们经理,并且当时是经理让我开的收据。现在只是找到了当时开的收据的存根。客户可以证明钱是交给那位经理的,已书写证明,并且录了音,如果我一直联系不上那位经理,公司又起诉我的话,目前的证据对我有利吗?若败诉,我该承担什么责任?会判刑吗?现在公司那边要报案,请问根据目前有的证据来说是公司报案对我有利,还是我报案对我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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