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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咨询,江律师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作为乙方开始和分公司丙签订的两年合同,未到期工作调动,又解除了合同和集团公司甲签订合同,然后过了两年多,因再次工作调动,又到另一分公司丁,再次要解除和集团公司加甲的劳动关系,并要签署离职协议,还要补签之前那一次劳动关系变更时的协议,即解除劳动关系,乙和丙的劳动合同作废,这样有问题吗?这会影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情形吗?和原单位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这种情形原单位怎么理解?请帮忙解惑,谢谢!
孟海律师 上海-徐汇区 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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