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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招聘信息与实际不符合,招聘所说住宿条件为3-6人间,实际为20人一间,签订协议当天就离职,但此前已交105元试用期伙食费,且吃过一顿饭。
签订的协议内容包含了说因员工个人原因离职,旷工等,伙食费不退还。(这个我们没太注意),现在相关部门不退还伙食费。
想问:此协议内规定是否合理?我们的试用期伙食费是否可以得到相应的退还?有没有相关规定指明存在的问题?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张晓斌律师 四川-达州 四川省大竹县文星法律服务所
张玲玲,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民进会员,毕业于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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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系,在法院审理案件十多年,能有效预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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