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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的案子。
2011年3月区棚改办(无独立法人资格)将我门市房征收,出具征收单,至今未签征收协议,九年多我们找到区棚改办、市征收办、区政府,要求签协议和给补偿,都未果。今年民事起诉区棚改办主管部门区住建局。被告律师区棚改办是实施机构,定政策的是市政府(有文件),不应起诉实施单位,另外不应是民事诉讼,应是行政诉讼。
昨天区法院判决:本案原告虽以合同纠纷起诉,但本质为征收补偿纠纷,依法应由行政职能部门处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驳回原告起诉, 我的问题:1、在区法院,住建局律师说我案子不应是民事诉讼,应是行政诉讼,我过两天向中院起诉按行政还是民事2、区法院判决说让我找行政部门解决,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这说法对吗?
实际上我们去年找杜区长、市征收办于主任要求签拆迁协议,以及先给我们部分补偿,都没有结果。3、我与棚改办未签征收协议,能按征收管理办法申请各种补偿吗,是不是应按照损害赔偿起诉,就是区住建局因征收房子给我带来的损失
4、被告律师说住建局是实施单位,不是定政策单位,不应起诉实施单位,应该起诉定政策的市政府,她说法对吗 找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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