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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政府第二次福利分房规定:参加第二次福利分房须将第一次福利分房房屋交出方可参加。我交出第一次福利分房房产证(全权),得到第二次福利分房,并将第一次房产购房款,转到第二次房产购房款,不足部分自己缴纳,取得房产证(全权)。近20年,要求我交出的房产证仍然在政府,并且房屋也未分配他人,请问:政府收缴我的房产证合法吗,我可以要回房产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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