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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房产纠纷1个月前

本办法第十二条中,机器设备、物资考虑补偿拆迁费用,如果拆迁补偿中,对于机器设备等动产全部政府收购,企业不再持续经营,还要考虑停产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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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律师 山东-滨州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 你好,需要考虑停产损失。根据《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非住宅房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或“生产”等字样;
       (二)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三)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生产的地点、时间相一致。

    第四十五条 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以及其他补助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定期公布。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公布本县的标准。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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