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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XX县XX镇XX村人与2015年4月21日借我(新疆奎屯人)五万元,约定两个月还款53000元。借条写的是借到53000元整,没有写利息,有借款人的身份证号,都由他本人撰写。结果到期未还,到现在电话也不接了。短信催款能否作为凭证,我需要向他发送催款函吗?起诉书应该怎样写?是陈述事实,还是照借条内容写?起诉书应追讨利息吗?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从事律师行业13年,办案经验丰富,具有良好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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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工作8年之久,已经独立办案。办理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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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梦阳律师,百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梦曦律师团队创始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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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执业,担任合同法、房地产及建筑工程方面的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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