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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武清区债权债务1个月前

1.债转股损失是什么意思呢,在进行债转股账务处理时,会计确认债转股损失还是不确认债转股损失呢,对债权人有利。2.在债转股发生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扣除转股损失?(是选择扣除损失,适用一般性税务处处理。还是选否不扣除损失)3.针对合伙企业份额/通过债转股取得企业股权,是否计划持有股权12个月以上?(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否一般税务处理 如何选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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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响律师 天津-南开区 天津允诚律师事务所

  • 债转股损失 简而言之是债转股协议中,股份实际现金价值低于票面价值的情况,首先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第二,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否符合条件要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事先确认。因为牵扯到关联方认定等各种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文明确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二)款3项规定:“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第六条(一)款规定:“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总而言之,债转股税务处理不能一概而论,要符合相关条件。同时结合债转股协议和企业情况,如是否是金融类企业,是否是关联企业等等
    最后一个问题,据我所知,没有相关限制性规定,但应注意原合伙企业章程和有限合伙人相关权利的限制,对税务处理也有影响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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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军律师 安徽-芜湖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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