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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74年出生,与丈夫1995年结婚,儿子1996年出生,我们结婚的房子是公公的名字,婚后有两处房子是我和他俩人的名字,无贷款,但是我丈夫以我不过日子为由第二次买房前后都是把钱给他爸,所以第二处房子是我公公提款,我去交的,且他有银行提款的回单,此回单与我交房款日期一致,虽然这钱是我丈夫让他爸代管,但是确实是他爸的存款人,法院在我俩离婚时会以此回单为依据判定他爸有回单部分属于他家吗?第一处房子怎么判?他有一辆汽车是他的名字,贷款已还清,汽车会怎么判?我工作不是很稳定,他现在仍然不给我钱,我对他不是很有信心,我想知道如果离婚我是不是很惨,应该争取什么,法院会以他单方面出具的借条判定我们二人的债务吗?如果他不想给我钱硬是签欠条说我们有多少债务我怎么反驳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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