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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的试用期标准是否需要明确到书面文字?还是说公司口头告知即可?或者说基本规定书面公示,其他要求口头告知?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张晓斌律师 四川-达州 四川省大竹县文星法律服务所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律硕士。先后毕业于中央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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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擅长公司法务、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工伤、建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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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婷婷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自执业以来,服务过北京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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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誉强律师(13581624625)北京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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