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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天津武清买了套二手房,一切程序都是按合同履行的,与卖方在7月5日在房管局签订了天津市房屋买卖合同,随后把首付款存进工商银行,合同中有一条写着30日内双方到房管局完成过户手续,但是我的银行贷款是在8月20日才通知由于工作没在本地的原因未被批核,随后我们积极准备全款,并在9月2日将剩余全款存进房管局资金监管账户,但是卖方说我们违约,起诉到法院,法院开庭并进行了调查,一切结果都是我们在履行,但是卖方法院有人,法院要判我们输,我们该怎么办?如果上诉的话结果会怎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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