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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就是想问一下,我们19年6月签署劳动合同,然后10月他私自注销营业执照没有公示,然后继续非法经营,十二月经营不善导致停业,我们被告知十月份和十一月份只能拿到基本工资,这合理吗?因为我们是健身房的,都是按业绩来结算工资,十二月份自己经营不善导致停止营业,之前已做业绩都作废吗只能拿基本工资吗?作为员工该如何维权,因为营业执照被注销不公示,属于欺诈,所以作为员工本人可以将公司内的物品做为抵押吗?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张晓斌律师 四川-达州 四川省大竹县文星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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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执业律师,硕士学历,20余年法律相关工作经验,擅长合同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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