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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遇到这样的事情。我们于2017年将一百多号业主的商铺出租给浙江商人,当时签定协议书是以商铺的名义出租给3位自然人(我们每一个商铺都不超过50平米),当他们签好协议后将我们所有商铺的隔墙拆除改为商场,(因为跟据消防法规定经营场所面积小于300平米是不需要取得消防许可的)导至面积超过300多平米,从而造成无法取得消防许可证,这样一来他说是因为我们商铺的问题,不付租金,同时说我们违约并将我们告上法院,要求我们赔尝他的损失。并且以他现在成立的公司名义起诉(和我们签协议时是以自然人签的,他现在公司是签协议后成立的)我们,经县人民法院栽决驳回他的上诉并规定他如不服栽决10内需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但是他没有按规定时间上诉,都过去2个月才向XX院上诉,前几天我们收到XX院传票。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可不可以申请在法院受理期间冻结他的私有财产和他现有的所有经营场所?(因为他拖欠我们一百多号业主八个月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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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杰律师,民革党员,魏都区政协委员,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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