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婚姻状况公证
婚姻状况公证分为已婚、未婚、离婚、丧偶后未再婚公证。
5.1 已婚公证
初婚: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已经结婚且为第一次结婚的事实予以证明;
再婚: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因再次结婚而处于已婚状况的事实予以证明。
公证证明的婚姻关系必须是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
办理已婚公证须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与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
(2)夫妻二人分别持有的结婚证(如结婚证原件丢失,需由原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
(3)夫妻双方的近期两寸免冠彩色合照若干张;
(4)属于再婚情况的,需提交此前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离婚证、丧偶(与原配的结婚证,原配的死亡证明)等;
(5)如当事人已定居国外,应提供护照和户籍注销证明;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5.2 未婚公证 办理未婚公证须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2)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的证明信,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北京市X区)至X年X月X日止未曾登记结婚。已离境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原住北京市X区)至X年X月X日在中国居住期间未曾登记结婚;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5.3 离婚、丧偶后未再婚公证 办理离婚、丧偶后未再婚公证须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2)离婚证书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判决离婚的还应提交原法院出具的该判决书已生效的裁定证明);
(3)当事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信,内容包括:XXX(性别、出生年月日)与XXX(性别、出生年月日)于X年X月X日在X省X市(或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在X省X市(或县)经XX部门登记(或调解、判决)离婚(或XXX于X年X月X日因何原因在何地死亡),XXX至X年X月X日未再登记结婚。(已经离境的应注明离境日期);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