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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5年买了一套正在建设的期房,当时开发商帮我在公积金中心办了按揭贷款,并给我在房产局办了预售登记,在税务开了部分房款的税务发票。去年,我又买了一套现房,并办了不动产权证书。今年我办理期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时,税务说我的现房已办不动产权证书,算作第一套房,期房是第二套房,要按二套房的税率缴税。我不服,要求税务给我法律依据,税务说没有法律依据,就是这么掌握适用的。我认为我2015年买期房时,在相关管理机关办了按揭贷款、预售登记、开了税务发票,并不是私下交易,税务的说法没有实事求是,与事实不符,但又未找到认定房产顺序的法律依据。我该怎么办呀?有没有认定房产顺序的法律依据呀?求解。先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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