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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J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上地出让合同,但在出让手续履行完毕后,J公司发现出让土地存在定的瑕疵, (1) 宗地范围内有一个属于邻近居民楼正在使用的容积约120立方米的化类池: (2)土地红线范围和规划指标不合理,J公司所购宗地红线大多在邻近建筑的墙壁上,使土地使用率大大降低,根本无法依据规划要求设计出户型合理,通风采光达到标准的商住楼: (3) 该宗地上至今还有正在使用的违章建筑即某汽车修理厂的烤漆房.因此向市国土资源局主张解除合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J公司向A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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