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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劳动工伤1个月前

¥30.00

叶律师您好,我是在厦门岛外一家个体户房产中介店上班。2017年10月之前就在这家店上班,2017年10月11号左右跟这家法人也就是这家老板签订了一份以押金方式给我40%利润分红(押金2万,协议是签订一年但是协议中有一条是协议到期后我有权继续要求履行此协议),签订后店里房租和开销我都会承担40%的成本,相反所有经过店里赚来的利润我都享有40%的分红。在2019年9月30号我提出离职,老板就以我跑私单或者在上班期间泄露公司资源为理由拒绝发放剩下工资和分红(合计10万人民币左右),但是我跟他签订的股份协议已经丢失,而且我们小公司没有具体书面规定业绩提成是多少,都只是按照我们行业普遍正常业绩提成50%来计算的工资,现在我只有他每月发工资的转账记录(工资是每月15号发上月的工资,老板经常把我们工资拿去私用导致我和他的工资记录每个月时间也不一样)还有我交房租的转账记录和我交股份押金的记录(股份押金转账有注明写了“xxx的股权转让费和房租”因为我是连一个季度的房租一起转的)。这种情况我能要回属于我的工资和分红还有股份押金吗?如果证据不够充分我应该还需要哪些证据,收集证据方式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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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巧慧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

  • 32"

    1个月前

值得一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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