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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他人发生借贷纠纷,15年6月11日下午中兴法庭开庭,后被通知7月3日判决(可不到庭),后又通知要到庭,开庭后借方无直接证据材料,宣布休庭,说等待判决,一直等到12月30日又通知开庭,借方又无新证据,休庭后接到法官通知16年11月6日判决,其中一直电话询问法官,均回答为“太忙”,可到今末收到判决书,电话又询问法官,回说书记员将地址写错,为什么,如果判决对本人不公,15天的上诉期将过,这是什么原因,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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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是一名军人,在部队服役22年,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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