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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劳动工伤1个月前

本人于2019年入场东成花园29栋103商铺,于7月6日18:34分通过东成花园派水电费的工作人员缴费物业费与水电费用1230元,第二次2019年8月7日15:21分缴费2331元,第三次2019年9月6日15:48分缴费2587.7元,在9月30号东成花园管理处电话通知我没有缴费第二,第三次费用。说我缴费给管理处的那个工作人员于9月19日离职。现在管理处要我重新补交费用,但我是全部缴清费用的,当时那工作人员是在职期间的,是管理处与工作人员没有交接好手续。 当时是现场转帐给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只有微信转账记录,没有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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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曼丽律师 广东-东莞 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

  • 58"

    1个月前

  • 44"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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