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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时候已经公证给对方,当时约定产权由我(卖方)办理,然后尾款等对方贷款下来给我。由于对方想自行办理一手产权并且贷款走对方账户,所以又补充签订了一份协议。在产权取单日前三个工作日要先将尾款付给我。如果这份协议违约我是否可以撤销委托?可视对方为违约?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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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律师,从业20余年,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擅长行政案件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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