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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lvia_bm

江苏-南京债权债务1个月前

¥10.00

律师您好: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债权后,该第三人(以下简称甲方)在4年左右的时间里并没有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而是同年立即将债权转让给了另外一家(以下简称乙方);而乙方又将债权隔了4年左右的时间又再转给了另外一家(以下简称丙方)。现丙方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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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 应该有些问题,债权转让,还是有些限制的

    1个月前

值得一听

别人欠钱不还,有15年了,怎么办 39322人查看

肖军律师 安徽-芜湖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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