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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债权后,该第三人(以下简称甲方)在4年左右的时间里并没有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而是同年立即将债权转让给了另外一家(以下简称乙方);而乙方又将债权隔了4年左右的时间又再转给了另外一家(以下简称丙方)。现丙方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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