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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一几

吉林-长春房产纠纷1个月前

¥5.00

单位2004年集资建房。本人将购买资格转让给给乙,无书面资格转让补偿协议,因是好朋友,只是口头说我有啥好处,乙说差不了我。2010年7月乙和丙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将房屋转让给丙。2018年1月开始,丙得知即将办理产权证的消息。并通过各种渠道得知我的电话,不只一次地给我打电话,要求我给她在单位内部办理资格转让手续。我的答复始终是我不认识你,要办需要给补偿款。7月,丙给我打电话说来吧,给付了我10万元补偿款(丙称协助费用),未签订此钱的性质合同,并顺利完成了资格转让手续签订。2019年7月,并如愿完成了房屋产权证的办理。丙现述至法院要求返还原物纠纷(传票案由所称),即并给付我的10万元钱。请问,我可以要这10万元钱吗?基于以上情况,我完全败诉吗?我能胜诉吗?
问题补充:
2019年7月,并如愿完成了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并”应该是“丙”.即并给付我的10万元钱,"并"应是“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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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云鹤律师 吉林-长春 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

  • 开庭前您应该申请乙出庭作证,说明具体情况。建议带所有材料方面咨询律师。

    1个月前

  • 带所有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1个月前

  • 值得一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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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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