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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对劳动合同尾页劳动者签名出具一份说明称:检材笔迹有抖动和重描,是不正常笔迹,经两次提取劳动者现场书写的笔迹与检材笔迹比对,均不能作出结论,所以退案。请问:如果不用再次鉴定,应当由谁承担责任?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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