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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在成都高新区一奶茶店上班,工作9天,签订了劳动合同。如今离职,工资是3000一个月,包含200全勤。离职后,老板以没有提前30天为由,给公司造成损失(我提前三天提出离职,第三天他招到一个人,然后通知我不用来上班了),上班时间玩手机,前期培训费(并未到任何地方经过正规系统培训)等一系列理由,说我没有工资。后经过街道协商,劳动监察大队协商,老板说给我200元。
问题1、不同意这个协商结果,我之后应该怎么办?
2、在工作期间有两天是早上9点半到晚上10点半,我可以申请加班工资补偿吗?
3、我大概应该得到多少工资?这种不发工资,我可以申请赔偿金吗?
非常感谢你的帮助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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