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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一名餐饮管理工作者,自2017年12月-2019年5月在一家民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实习经理一职,2017年12月-2018年8月一直担任其中一家分店的现场负责人(实习经理),因公司业务发展,在同一区域扩展多开一家分店,因管理人员紧缺,两个分店距离相近,因此公司安排由我担任这两个分店的现场负责人,在提出当然兼管多一家分店前,上级领导同意在我原来工资基础上多加500元岗位工资,公司对旗下每个分店设有考核奖励机制,对在工作岗位上工作成绩优异的分店管理员进行排名考核,按排名获得相应比例的奖金作为考核激励,但是2019年5月中旬,我本人无意中发现,在我兼管两个分店以来,在两个分店工作岗位上都表现优异获得奖励排名,但是却未得到新任的新店岗位奖励,仅仅拿到原分店的奖励,请问按照劳动法规定,这符合劳动报酬分配原则吗?我应不应该把岗位上表现优异的奖励部分比例向公司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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