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公司法务法律咨询 > 江苏公司法务法律咨询 > 南京公司法务法律咨询
情况一:公司股东利用职务便利,不按照公司需求的数量采购材料,并将其超出部分占为己有。 情况二:公司股东以业务需要为由,8月份一个月内向公司分三次支出现金,共计十七万元人民币。之后却以各种理由不报回其资金相应的票据。此时因之前他利用职务便利,以公司名义采购材料却不向供应商付款及雇佣的技工不支付工资,导致这些商家和工人全到公司要钱。 以上情况都是一人所为,我作为公司法人,应该怎样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卢文德律师 广西-贺州 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
许文茗律师 上海-普陀区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
萧云阳律师 贵州-贵阳 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15683330033,微信:15213164407北京盈科
帮助人数:462人 粉丝人数:1561人
你的法律安全顾问、法律事务贴心管家-罗玉石律师,重庆君纵律师
帮助人数:17973人 粉丝人数:20391人
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帮助人数:60人 粉丝人数:994人
李来强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中共党员,服务过多家国有企业
帮助人数:1886人 粉丝人数:3317人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