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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º王小欠

江苏-南京公司法务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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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一:公司股东利用职务便利,不按照公司需求的数量采购材料,并将其超出部分占为己有。 情况二:公司股东以业务需要为由,8月份一个月内向公司分三次支出现金,共计十七万元人民币。之后却以各种理由不报回其资金相应的票据。此时因之前他利用职务便利,以公司名义采购材料却不向供应商付款及雇佣的技工不支付工资,导致这些商家和工人全到公司要钱。 以上情况都是一人所为,我作为公司法人,应该怎样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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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征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

  • 60"

    1个月前

值得一听

国有控股是国企吗?。。。。。。 20666人查看

卢文德律师 广西-贺州 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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