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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售楼部交了1万块钱,给开了一张定金收据,只写明姓名及房号,但是没有签认购意向书,对于交款时间等也还未达成一致的约定。现在售楼部来电催缴2万元,说是定金是3万元的,不然就没收之前所交的1万元,并将房子再次出售。请问:1、在认购书还没签的前提下,所交的款项属于定金还是意向金?2、售楼部的催缴通知是否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3、买卖双方就交款时间未能达成一致,买方对交房时间也存在异议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售楼部全额退回所交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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