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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中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作出违法建筑不拆除的行政决定,该违法建筑也侵犯了小区的公共消防通道和相邻权,在小区南侧零距离违法修建垃圾中转站违法建筑(无一书二证,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请问:所谓的公共利益,具体到本案中,怎么来界定?因为行政机关被判决确认违法后做了一个红头文件拟变更为县环卫工人休息室,有法律依据?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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