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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凉山征地拆迁1个月前

行政决定中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作出违法建筑不拆除的行政决定,该违法建筑也侵犯了小区的公共消防通道和相邻权,在小区南侧零距离违法修建垃圾中转站违法建筑(无一书二证,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请问:所谓的公共利益,具体到本案中,怎么来界定?因为行政机关被判决确认违法后做了一个红头文件拟变更为县环卫工人休息室,有法律依据?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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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姝律师 四川-凉山 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

  • 可以就该行政决定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决定。

    1个月前

  • 被告依据巜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确认违法但不可撤销,法条适用正确么?因为法院已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巳经是违法建筑,被告想当然幻想出来拟改变性质作为县环卫工人休息室,美其名曰,顺利成章,上演行政机关以权压法,拿所谓公共利益作为合法面纱,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且该建筑物已经部份阻挡了小区安全通道和业主窗户侵犯了相邻权,我的问题是:被告律师声称确认违法但不拆违建,适用74条的规定么,我认为法律适用错误,你们专业律师的意见和理由是什么?

    1个月前

  • 法律规定确认违法的行为,如果为了公告利益和社会利益是可以不用撤销,但是就看这个公共利益如何来界定了,用于环卫工人休息是不是需要这么大的建筑?你们还可以监督他们到底是用来做什么?是不是真的为了公共利益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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