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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付款方式表述如下:第一次付合同总价款的15%,第二次付合同总价款的30%,第三次付至合同总价款的40%,第四次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余款5%作为保证金。请问:第一次和第二次是”付”总价款的百分比例,但第二、第三次是”付至”总价款的百分比例,这样的付款表述方式正确吗(特别是第三次付至合同总价款的40%)?谢谢!
陈丹丹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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