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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系国有企业,依法决定自建经济适用房供职工住宿。因其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决定委托有资质的乙公司代建开发。2017年9月1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委托代建开发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建开发经济适用房,房屋建成后,由乙公司按照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出售给甲方符合条件的职工。协议签订后,市政府应甲公司申请,将甲公司的闲置土地转移登记到乙公司名下,土地性质仍然为划拨用地,用途为经济适用房开发。乙公司即组织开发建设,2018年1月开始,乙公司陆续向每户收取了20%的房款,8月工程竣工验收。乙公司准备收取剩余的80%房款后将房屋交付给职工。但此时乙公司被第三方诉至法院且竣工的房屋被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根据第三方申请将乙公司代建开发的经济适用房以及附着的土地一并查封。问:法院是否有权对该经济适用房及附着的土地一并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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