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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区知识产权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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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誉强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 一、侵犯商标权的相关内容

    1、侵犯商标权的,由侵权人对商标权人进行赔偿,赔偿的数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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